2005年3月29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四版:天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河北立法支持媒体 监督环境污染行为
杨守勇

  记者从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获悉,已经河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新的条例明确规定,政府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及公民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同时对处罚政府行政不作为做出了具体规定。
  新出台的《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和公民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环境保护规划的制定或者修订,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询社会各界意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单位,对可能影响居民身体健康和生产、生活环境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召开听证会,并将听证会的情况如实报送审批机关。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在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定期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杨守勇)